2021年07月14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缘何被判拘役

□ 赵亚军

201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家人乘坐公交公司李某某驾驶的96路公交车回家时,与驾驶员李某某就是否支付了车票款一事发生争执,双方均要求到公交公司调取监控查看支付情况。当车辆行驶至朱某某家附近的公交站时,朱某某称其已到达目的地,要求驾驶员打开后门,遭到驾驶员李某某回绝。这时,被告人朱某某直接走到司机李某某的驾驶位置旁,继续理论要求停车,并在李某某驾驶车辆起步向主路行驶过程中,上手拉拽方向盘,导致李某某被迫将载有30余人的公交车紧急刹停。

近日,为了让检察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青龙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就能否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缓刑进行了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办案人在听证会上现场播放了公交车内部监控视频以及外部路段监控视频,对案件情况进行了介绍。被告人朱某某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案发后认罪悔罪,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到朱某某的涉案情节以及实际情况,结合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办案人提出了拘役的量刑建议。

人民监督员就朱某某的社会危害程度、家庭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讨论,一致同意对朱某某适用拘役处罚。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之前,“两高一部”2019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该案案发时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而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认定就需要综合更多方面情节,充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对朱某某的行为作出认定,既要考量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又要兼顾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做到不枉不纵,使被告人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该案中,被告人朱某某主观恶性不强,且抢控方向盘发生在车辆刚刚起步过程中,车速较慢,路面车辆及行人较少,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青龙检察院充分考量全案情节后,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朱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采纳。

检察官提醒

公交车票款作为引发该案争吵的“源头”,其票面价值仅为一元,但其背后的价值远不止于此。本案牵涉的人员达三十余人,紧紧牵动着的是三十多个家庭,朱某某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其行为切实威胁了社会公共安全,朱某某也为此付出代价,得到了法律的裁判。

不管有什么理由,出于什么目的,个人的意志都不应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个人的行为不该用他人的生命安全来做筹码,抢方向盘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希望大家都能够敬畏生命,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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