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7月20日讯 (记者 王絮冬 通讯员 吴静)今天,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等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网罗刘某、李某某、邓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以为某公司催收贷款逾期车辆为名,指使或带领手下成员充当“地下执法队”,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暴力插手民间纠纷,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首,以刘某、李某某、邓某等为成员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由李某统一指挥,成员之间互相协作、配合,导致部分无辜人员在反抗过程中被打成轻伤、轻微伤;多起收车事件中妇女、孩子、老人受到惊吓;多数车辆被强行收走时车上人员并非实际承担偿还逾期贷款的原车主,亦非现车主,而是抵押权人或债权人,进而无法主张权利,在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
宽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下转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