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小侯从某职业学院毕业后,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小侯很珍惜这份工作,不怕吃苦受累,遇到加班从来也未提出任何要求。试用期满后,公司负责人对其表现非常满意,小侯得以留用。可仅仅过了半个月,公司却称经试用小侯不合格,并决定将其解聘。
小侯一听就蒙了,试用期间自己一直表现良好,试用期满公司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在已经过去半个月了,公司居然说解聘就解聘,且拒绝说出具体理由,他找公司负责人要求有个说法,该负责人却对其置之不理。
小侯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公司违法,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公司的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小侯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设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中,小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但是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中小侯已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转正留用,但其转正期限应从两个月试用期满后计算。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非常重视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动性,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会依据该规定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方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然而,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考核标准体系,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过调岗后仍认定为不合格方可解除,并且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后,用人单位才可以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提前30日向小侯发出解除通知,也未按照规定对小侯进行调岗培训,就径自认定小侯不能胜任,属于违法解除,小侯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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