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2日
第07版:公告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邱棕平1301281982❋❋❋❋061813010026003022162021年05月10日

赵猛1323211971❋❋❋❋071613010026003015162021年05月06日

王宝昌1323011967❋❋❋❋031113010026003015202021年05月06日

刘勤茂1323221962❋❋❋❋225213010026003010742021年04月30日

翟月学1323221977❋❋❋❋225113010026003064422021年05月26日

张新国1301231964❋❋❋❋42131301002600275232020年11月20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李瑞茂1323221973❋❋❋❋26731301002600275392020年11月23日

李建欧1301231977❋❋❋❋57301301002600289452021年03月05日

顾长岭1301231966❋❋❋❋18191301002600289462021年03月05日

房过敏1301231969❋❋❋❋45111301002600298212021年04月19日

马晓军1301231971❋❋❋❋54121301002600300982021年04月30日

燕银合1301231966❋❋❋❋45171301002600300992021年04月30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刘明勇1301241974❋❋❋❋093713010026003133022021年06月24日

刘世楚1301241991❋❋❋❋091513010026003133132021年06月24日

杨立保1301321987❋❋❋❋13331301002600290392021年03月09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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