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慧丽 刘俊燕
“儿子,妈妈终于见到你了。”“妈妈,我也想你了。”7月初,时隔半年之久,母亲小红(化名)终于如愿见到了朝思暮想的儿子小然(化名),母子相拥而泣,令人动容。
小红是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民事探望权纠纷案当事人。
2019年,小红与丈夫协议离婚。按照双方的协议内容,两人2岁的婚生子小然由男方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小红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协议对小红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了约定。可是,离婚后,男方却多次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小红行使探望权。小红托人与男方协商探望孩子事宜,男方却以孩子抚养费争议为由再次拒绝小红行使探望权。小红急切地想见到孩子,可又一时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后来,她通过朋友找到了妇联维权,妇联把这一线索提供给了邯山区检察院。
接到线索后,邯山区检察院未检工作室检察官及时联系了小红,询问了她的诉求并依法调取了小红与其前夫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相关证据。经了解,小红的经济条件较差,生活比较困难。为了保障小红正常行使自己的探望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小然健康成长,邯山区检察院未检工作室于4月1日正式受理此案。
“小红与其前夫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好了抚养费和小红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男方应当协助小红探望孩子。”未检检察官介绍,男方以抚养费为由拒绝小红行使探望权的行为侵害了小红的合法权益和小然的身心健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邯山区检察院未检工作室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
6月11日,邯山区检察院未检工作室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这起民事探望权纠纷案。7月1日,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小红对婚生子小然享有探望权,每周探望小然一次,被告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对于法院的判决,小红与前夫均表示不再上诉。小红终于如愿见到了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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