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3日
第04版:法案

黄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集资案

法官提醒:捂住钱袋子 莫入集资坑

河北法制报讯 (王一然)“感谢法官及时作出公正的判决!两年了,以为我的钱再也要不回来了……”7月9日上午,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张某在收到退赔的案款后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打来电话致谢。

2019年,李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房产投资、建造大棚为名向社会公众集资,并承诺每月有3分的高额利息。亲戚朋友被李某承诺的高额利息所诱惑,一年的时间里共向其投入资金共计200余万元。集资后,李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承诺的高额利息更是化为泡影。李某等23名“投资者”最终意识到这是一场骗局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5月6日,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房产投资、建造大棚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6月8日,黄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依法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229.5217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吸收资金后,仅有少量用于建设大棚,且所建大棚均未投产运营,与其所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高额利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上述集资款为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

“一家非法集资,万家血本无归”,这是很多非法集资大案的真实写照。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所以一定捂住钱袋子,莫入集资坑。即使有闲钱要理财,也一定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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