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孟令伟)雨后行车,您会选择“飞车溅水”还是“轮下留情”?7月13日,盐山男子李某开车途经积水路段不减速,溅了路人一身水。目击群众举报后,盐山交警依法对李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当日17时30分,盐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17时23分左右,一辆白色轿车在城区银河大街路边水坑飞驰而过,激起很大的水花,溅湿了路人。
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对此事进行核实。经调查,当天确实有一辆小型轿车通过该路段的水洼处时没有减速,溅湿了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路人。
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车牌号,民警火速联系上了该车驾驶人李某。7月14日上午,李某来到交警大队。经过民警耐心教育,李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被自己溅了一身水的路人深感抱歉。
因驾驶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段时未低速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李某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要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切莫因自己不当行为影响他人交通安全。遇路面有积水时,驾驶人不要左右躲闪、突然制动,也不要高速行驶通过导致水花飞溅,影响周边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而应提前降低车速,缓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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