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赵晖 刘延岭)衡水市冀州区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全区河湖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根据省检察院、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冀州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际,联合衡水市冀州区河长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冀州区《落实全省<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试行)》。
该《实施方案(试行)》就建立冀州区“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进行了任务细化,试行全面落实行政机关河湖治理主体责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责任,各司其职、同向发力,形成区河湖长领导下的、区检察院与河湖长制有关责任部门协作配合体系,强化日常考核、维护河湖秩序,为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河湖治理保护目标提供保障。
按照该《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冀州区乡村河湖长履职尽责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及《冀州区河湖长制月考评督察方案》等规定,冀州区检察院、区水利局、区环保分局三单位联合组成考核巡查小组,利用6月25日一天时间,分别深入全区10个乡镇,采取查看资料、实地走访、随机抽查等形式,就河湖四乱、水污染、防溺水建设等问题,对每个乡镇的乡、村河长工作进行了全面巡查督察,并现场打分;对发现的河道垃圾堆积、河道管理范围乱建等各项问题梳理汇总,及时向区河长办、区级总河湖长报告情况,并督促相关乡镇整改落实到位,拉开了月考评督察工作序幕。该创新工作推进了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实”向“有能”转变,强化了全区河湖长制日常考核,由侧重定性到定量转变,真正发挥了公益诉讼在水生态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作用,构筑公益保护大格局,为共护冀州碧水清波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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