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仓轩)7月26日,沧州市公安局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明确自通告发布30日内,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通告指出,此次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的物质等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活动重点打击的人员是正在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在逃人员;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再次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动员、规劝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群众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查实的,将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10000元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