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30日
第01版:一版

用法律法规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解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段美

7月29日上午,《河北雄安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是一部关系到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部重要的综合性、创制性地方法规,填补了雄安新区综合立法的空白,对推进雄安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法治雄安建设开启了新篇章,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历史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条例聚焦将雄安新区建设成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高质量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功能定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中央和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重点从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高质量发展、改革与开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协同发展、法治保障等8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关于管理体制

——明确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

为保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效行使相应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发挥职能作用,统筹推进新区规划建设各项工作,条例立足雄安新区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雄安新区的管理体制。根据《指导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河北雄安新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明确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行使国家和省赋予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同时,对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内设机构设置原则和用人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关于规划与建设

——规定雄安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雄安新区各项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雄安新区各项规划执行的刚性约束,规定雄安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同时,围绕在新区构建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规定新区规划建设应当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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