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科学确定开发边界、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构建蓝绿交织、和谐自然的国土空间格局。此外,条例还对完善规划实施决策机制、塑造新时代城市风貌、建设智慧城市、建立城市安全体系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关于高质量发展
——明确雄安新区实行产业准入制度
围绕中央确定的将雄安新区建设成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高质量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这一目标,条例对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承接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人才支撑战略等几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明确雄安新区实行产业准入制度,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高端高新产业。
关于改革与开放
——对探索完善土地征收与土地供应政策等作出规定
在创新发展、城市治理、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构建有利于增强对优质北京非首都功能吸引力、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度体系,努力打造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示范区,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对在雄安新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完善土地征收与土地供应政策、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坚持大胆突破和于法有据相结合,实现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明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将雄安新区自然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展道路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条例对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创新和完善市场化生态保护和治理机制、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多样化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明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力求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优美生态环境。
关于公共服务
——对构建新型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等作出规定
提升雄安新区公共服务水平,有序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造优质公共服务环境,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疏解对象顺利落地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条例对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推进现代教育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搭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多层次公共就业服务,建设多层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构建保障基本、兼顾差异、满足多层次个性化需求的新型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推进构建多层次、全覆盖、人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提升新区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具备优质公共服务的新型城市。
关于协同发展
——对制定有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人口迁移政策等作出规定
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为此,条例将“协同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专设一章,对加强区域交流合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合作,逐步形成优质高效、保障多元、城乡一体、开放共享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加快建立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的轨道和公路交通网络,制定有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人口迁移政策,建立多地区多部门信息沟通共享和协同推进机制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力求通过集中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促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合理分工,辐射带动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打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区,推进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
关于法治保障
——对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作出规定
为打造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相匹配,有利于先行先试、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条例对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公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快速反应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建立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作了相应规定。同时,强化改革措施的法治保障,规定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实施。力求通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强化改革措施的法治保障,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构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法治保障制度体系,推进法治雄安和廉洁雄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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