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宏伟
原告罗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年利率12%,同时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双方产生诉讼,沧县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沧县辖区,且借款合同中未注明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故沧县法院经审查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说法
关于因履行借款合同引发的纠纷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沧县辖区,起诉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案所协议管辖的法院与实际争议有任何联系,故沧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是一起实际争议与约定管辖法院因没有任何联系而导致的约定管辖无效的典型案例。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书面约定发生争议之后的管辖法院,但是并非能够随意选择法院,双方所约定的法院需要在与争议双方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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