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3日
第10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殷威伟: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一案,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81行初8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证据交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本院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安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一案,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81行初9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证据交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本院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安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驰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一案,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81行初10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证据交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本院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安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连海: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锦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一案,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81行初11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证据交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本院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安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连海: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锦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一案,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81行初12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证据交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本院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安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锦辉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一案,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81行初13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证据交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本院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安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韩志朝: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前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交通运输局、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一案,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81行初14号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证据交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本院第四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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