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4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为了遭受丧子之痛夫妇的合法权益

□ 讲述: 吴桥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兼

综合审判庭庭长 李敬育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兆扬

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起源于2019年12月26日。

这一天,张某夫妇在北京打工的独生子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张某夫妇悲痛欲绝,在处理完独子的丧葬事宜后,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0月10日,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吴桥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8.4927万元。

案子转到我手中后,我随即为开庭做准备。开庭前,我认真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发现在此之前,张某夫妇曾就该案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随即自行撤了诉。“怎么回事?”这一怪异举动立即引起了我的注意。

经查证得知,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张某夫妇在第一次起诉时,诉求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河北省的标准计算的,但经咨询得知,因其儿子经常在北京居住,可按北京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主张权利,因而撤了诉。

然而,就这次起诉,我发现张某夫妇的部分诉求依然未得到有效更正,且部分证据也未能有效收集。主要是他们虽然主张按北京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在诉求中仅提供了其独子在北京市缴纳半年社保的证据。按照这一证据,死亡赔偿金依法还应按照河北省的标准计算,张某夫妇的主张依然不能获得法庭的支持。

对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立即对张某夫妇的诉求及证据搜集等进行了针对性释明。指导他们应收集其子生前在北京市的社保缴纳证明、租房合同、北京市车辆违章罚单等能够证明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以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同时,告知他们举证的时限、举证的权利、证据的种类,并告知其不能提供证据、超时提供证据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风险。

在我的指导下,张某夫妇最终收集齐了其子的所有充分证据。随后,我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对张某夫妇所提交的证据当庭核实属实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张某夫妇合理合法的诉求。

看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护,张某夫妇十分激动。今年3月,在我多次婉拒的情况下,他们还是通过邮寄的方式,给我和我的团队送来了一面写有“一心为民、大爱无疆”的锦旗。

张某夫妇在电话中说,他们之所以能够得到这样好的一个结果,多亏了我与我的团队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我们让他们夫妇懂得了如何有效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说,对我们的感谢无以表达,只能通过这面锦旗来略表谢意,请我们务必要收下他们的一片心意。

案子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6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7月24日,当张某夫妇接到二审判决书后,激动地再次给我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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