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心生贪念偷走别人手机。检察官办案时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最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 赵东颖
近日,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小伟(化名)的父亲,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对办案检察官给予小伟的帮助表示感谢。
小伟今年17岁,初中毕业后在唐山市路北区某酒吧工作。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小伟在酒吧工作期间,看见小花(化名)的手机掉到地上,便趁小花不注意,上前捡起手机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后来小花多次在酒吧寻找手机,并询问小伟,小伟一直说没有看到手机,并询问小花手机开机密码,说可以帮她给手机定位。小花离开酒吧后,小伟用骗来的密码打开小花手机,并将小花微信中的钱转给自己。后路北警方以小伟涉嫌盗窃罪移送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伟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再犯的可能性及是否具备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小伟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良好,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主要是一时贪念导致,事后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也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小伟的父母表示平时忙于工作,疏于对小伟的陪伴、管教,他们会吸取教训,好好管教小伟,希望检察机关能给小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6月,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小伟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8个月。在此后的8个月内,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唐山市路南区诚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小伟共同开展心理疏导、亲职教育、公益活动、社区矫正、法治教育等活动。考验期满后,检察院将视小伟的表现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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