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6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事故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承诺放弃索赔

如此声明对第三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槐倩颖 张磊

2019年11月19日13时,李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寇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寇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寇某某无责任。寇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24天。因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寇某某于是就其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提起诉讼,但保险公司却辩称,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索赔的声明,故保险公司对涉案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虽然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该放弃行为的相对人是李某某和保险公司,他们的行为不得侵害第三方,也就是寇某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寇某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寇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7978.02元。

说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其承保公司出具放弃索赔声明的行为,对伤者寇某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寇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37978.02元,上述损失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寇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情形,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作出了认定,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向承保其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索赔声明,属怠于请求的情形,所以寇某某作为第三者有权就其自身的损失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放弃索赔声明系李某某事后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生在保险公司与李某某之间,该声明现无证据证实经过伤者寇某某同意,故该声明对伤者寇某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且该声明损害了寇某某对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某某放弃索赔声明为由拒绝对寇某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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