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6日
第10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云南莆金矿业有限公司、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山海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徐爱亭、李波、徐永新、山东泉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莆金矿业有限公司、徐爱亭、李波、徐永新、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山海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各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莆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11月5日的利息应按年息10%计算;2014年11月5日以后的利息应按年息1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爱亭、李波、徐永新、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山海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709元,由被告云南莆金矿业有限公司、徐爱亭、李波、徐永新、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山海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云南莆金矿业有限公司、徐爱亭、李波、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山海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莆金矿业有限公司、徐爱亭、李波、徐永新、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山海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各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冀0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莆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1月23日的利息应按年息10%计算;2015年1月23日以后的利息应按年息1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爱亭、李波、徐永新、唐山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山海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就5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9120元,由上述七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胡增文、李英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东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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