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0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窝藏”“包庇”如何定罪? 两高司法解释作出细化规定

(上接第1版)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对于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情形,包括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等。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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