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香河奥信家具厂、彭先军: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顺德区粤博大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粤博大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彭先军名下位于香河县花园公寓3号楼2单元1405室楼房,本院已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先军名下位于香河县花园公寓3号楼2单元140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30703013]楼房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执恢1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香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君: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张君名下位于香河县规划富北道7号五矿万科朗园小区7-C号楼1单元1803室楼房,本院已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君名下位于香河县规划富北道7号五矿万科朗园小区7-C号楼1单元1803室[产权证号:冀(2019)香河县不动产权第0027134号]楼房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执8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香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江申请王重莲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王江与被申请人王重莲系母子关系,王重莲于2003年因精神疾病走失,失去联系16年。经查,王重莲,女,193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08号15栋1-101室。身份证号130102193609261827。下落不明人王重莲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重莲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重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重莲情况,向本院报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闫国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多俊月与被执行人孙永萍、张会敏、河北龙赐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20)冀0108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2021)冀0108执保157号执行裁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11接待室(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311-88706072。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可在领取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否则视为对执行裁定书的认可。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全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赵娅萍诉被告石家庄全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责令被告给付两个月租金4200元、给付剩余电费35.48元、水费53元、三个月物业费346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500元,并承担违约金4200元,共计9834.4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郑艳春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48264,特此声明。
樊增阳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106235,特此声明。
苏琪不慎将警察证丢失,证号为015555,特此声明。
梁祖勤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6675,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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