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前化解中心法官助理 刘丽君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王絮冬
“实在没想到,起诉到法院后7天就帮我把事儿解决了,省了不少心,还不用出诉讼费,这个调解制度真挺好的。”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苏某以朴素的言语表达了对我们诉前调解工作的认可。
7月7日8时许,在丰宁新北大桥路段发生了一起电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均驾驶电动车,驾驶人董某闯红灯通行,与正常行驶的苏某相撞,致使二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了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书。因赔偿事宜商量无果,苏某于7月15日向丰宁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董某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费用。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入诉前化解中心。
7月22日,原、被告双方来到诉前化解中心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董某对责任认定表示不认同,拒绝赔偿苏某主张的数额,气氛一度僵持不下。我首先对被告董某进行劝说:“你的行为确系违法,应当赔偿苏某的损失,不赔偿真传出去了,让身边亲朋好友怎么看待你呢?赔偿金额是可以协商的。”董某说:“我知道这事对苏大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真的很后悔。可是我的家庭确实困难,但无论如何我都得进行赔偿,希望刘法官您帮帮我。”了解董某的情况后,我转身来到另一间调解室,向原告苏某转达了董某愿意赔偿的想法,最后苏某同意了董某减少赔偿数额的请求。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调解意见,董某当庭给付苏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苏某撤回诉讼,两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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