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杨名)近日,涞源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李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同时,在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万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河南郭某处购进“风湿骨痛宁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在涞源县南马庄乡小关城及附近进行销售,经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此,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在保定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价款3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我们将继续发挥批捕起诉刑事职能和公益诉讼职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为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让老百姓用上放心药和安全药。”涞源县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