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孟琛 蒋婷)8月5日,饶阳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崔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崔某在4月份三次用小刀、手锯、钳子等工具将魏某家种植管理的温室棚膜、承重钢丝毁坏。6月12日,崔某和老伴韩某每人手持一把铁锤,将魏某停放在家门前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车门、车窗玻璃等部位砸坏,经价格认定,崔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355元。
鉴于犯罪嫌疑人崔某系被害人魏某的姥爷,审查案卷后,检察人员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以修复亲情关系、化解家庭矛盾为出发点,在审查逮捕期间多次与受害人魏某一家、崔某老伴韩某及二人孙子、孙女当面沟通,逐步了解到案件背后实为赡养纠纷。检察人员认为,如果简单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决定捕或者不捕,可能导致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引发新的冲突,因此从法律、道德双重角度对相关人员释法说理。通过检察人员细致、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受害人魏某一家于8月3日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崔某的赔偿要求,对其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崔某、韩某等人也相继作出保证,今后一家人和睦相处,不再做出类似过激行为。检察人员认为,对崔某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有利于缓和双方亲情关系,同时结合崔某的年龄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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