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琳
“办案过程中重证据,但不能轻易采信未经证实的证据。”这是我一直以来坚持的办案准则。近期办理的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让我更加坚定了这一点,把每一件小案办好办实,必须把严谨融入每个细节中。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移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某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写有李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该证明还盖有某单位的公章。
这张证明会对李某某的量刑建议起到关键作用,可根据多年办案经验,重大立功证明与这个公章并不存在直接的被证明关系,李某某会不会为了减轻处罚铤而走险,去伪造一张假证明呢?
这份证明中提到:李某某于5月23日交代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住址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一举抓获。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我立即联系了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办案人,核查其具体的到案情况,经再三核实,确定了刘某某并非李某某检举到案。这份证明,假的!
查清事实后,我再次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事实面前,抱有侥幸心理的李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盖有某单位公章的立功证明的作案事实。
针对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行为,我院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最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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