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锁生
柳某某正值而立之年,本是干事创业的大好时机,不料其打起了歪主意,瞄准村庄农家,专盗门洞内的电动摩托车。仅2020年4-7月4个月时间内,柳某某就连续在石家庄市栾城区30余个村庄及元氏县共计盗窃33辆电动摩托车,价值64842元。
柳某某将盗取的电动摩托车信息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通过该平台,柳某某将电动摩托车销售给颜某、牛某、刘某等人,并通过微信收取赃款29370元。
除了盗窃,柳某某还公然进行拦路抢劫。2020年5月18日22时,柳某某在石家庄市栾城区西公路上,抢劫行人马某一部手机。经鉴定,被抢劫的手机价值290元。
日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坦白主要犯罪事实,将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000元;追缴被告人柳某某的违法所得2937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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