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贡兴旺)8月17日,元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姬村派出所,救助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当天,姬村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某村民王某某在家中饲养猴子。接到举报后,森林警察大队和姬村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该村民家中,经初步查看,猕猴无外伤,精神状态良好。专家认定该动物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猕猴。村民王某某称,该猕猴为几年前朋友赠与,在家饲养多年,并不知道其为保护动物。
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并与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取得联系。同时,民警向王某某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其个人在无相关野生动物养殖执照的情况下,严禁饲养野生动物。
目前,猕猴已被移交至野生动物园,猕猴来源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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