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如上路行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请机动车所有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1年8月25日
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请机动车所有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1年8月25日
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与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尽快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1年8月25日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1年8月25日
重点驾驶人满分未参加教育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已达到12分,请在十五日内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未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的,驾驶证将停止使用。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1年8月25日
重点驾驶人逾期未审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超过驾驶证审验有效期,请驾驶人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业务。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1年8月25日
重点驾驶人逾期未换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满后未换证,请尽快办理换证业务,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1年8月25日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计记分已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未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的,驾驶证将停止使用。未按规定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实习准驾车型的,公告注销其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实习准驾车型。具体信息详见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https://he.122.gov.cn)及“廊坊车管”微信公众平台。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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