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光县检察院制定实施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试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社区矫正人员,在履行请假手续后可以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图为8月16日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走访乡镇民营企业,详细介绍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李丽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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