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忠勇 甄晓霞)8月10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陈某两起非法买卖枪支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从李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网店购买射钉枪一支及相关配件,并对该射钉枪进行简单组装。2020年6月10日,胡某主动将射钉枪交到公安机关。经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一个五金工具商行网店购买射钉枪一支,并对该射钉枪进行改装。2020年6月18日,陈某主动将枪支交到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胡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陈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上交枪支,确有悔改表现,对二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非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中,被告人胡某、陈某从网上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就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
由此可见,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凡非法制造、持有、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公众一定要远离枪支、弹药,如有非法持有、私藏的要赶快上缴,以获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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