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吕馨: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5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梁建霞: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5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安雪刚:
本院受理原告郑旭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梅娜:
关于杨光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杨光申请,我院拟对王梅娜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66号嘉鲤小区(南区)7-1-8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53908号)不动产予以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石家庄市植物园街33号普天大厦,联系电话:0311-66879627)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庭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郭宝:
本院已受理原告邯郸市瑞日增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任志乐:
本院受理原告许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学君: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冀0105民初444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44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1)冀0105民初44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