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仇义坤)近日,饶阳县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以检察新作为助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2020年7月,饶阳县某村的魏某甲翻墙进入其朋友魏某乙家,盗窃一部手机和350元现金。魏某甲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魏某乙发现,后魏某甲承认盗窃行为,并把手机和350元钱还给了魏某乙,得到魏某乙的谅解。
该案移送饶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认为,魏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盗窃数额较小,且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受害人谅解,又无其他从重情节,因此,建议对魏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公开促公正,让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公开听证会由检察长主持,并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听证员等7人参加。会上,承办人介绍案情、发表意见,参加听证的人员进行讨论,最终均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饶阳县检察院虽然对魏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魏某甲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对其进行处罚。为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维护司法公正,饶阳县检察院主动作为,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魏某甲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魏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