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丽 贾振太)8月27日,威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就社区矫正对象庞某能否在学校担任保安员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大家一致认为,庞某不适合在学校继续担任保安员。
庞某于今年7月23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外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8月11日,庞某被列为威县社区矫正对象。因相关司法所未能及时跟进监管、实地查访,导致庞某被当地某保安公司招录为保安员,并派往威县一所学校执勤。
办案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 :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检察官认为,庞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更应远离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女学生。据此,威县检察院根据听证会意见建议,立即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保安公司解聘庞某,及时排除隐患。
听证会结束后,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又随同威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先后深入辖区洺州、固献、贺钊等司法所现场视察了社区矫正开展情况,详细了解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和法治帮教情况。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威县检察院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给予肯定。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