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良 李丹 苏怡)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宁某某被骗款项在5分钟内分别转入张某甲等多人账户。今年3月,市民宁某某报案称,其被他人通过社交软件电信诈骗500万余元。
经查,2020年12月,受经济利益诱惑,张某甲、张某乙将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以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U盾,以每套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供他人使用。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出借银行卡“三件套”,约定每笔转账收取100至150元手续费。被告人陈某某以每套200元的价格出售个人银行卡,并收取流水的5%作为佣金。以上银行卡均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被抓获归案后,对不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据介绍,今年以来,该院依法严厉打击帮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共审查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30件50人。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一证两卡”?“一证”就是居民身份证;“两卡”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卡和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近年来,随着电信事业迅猛发展,互联网的普遍运用,为市民经济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信息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发案特点。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就是杜绝个人出售“一证两卡”,斩断电信资金流转链条,遏制这类网络犯罪活动的蔓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一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这种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的入罪标准。
检察官提醒
切勿贪图小利,轻易把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从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成为个人人生污点,影响征信、就业等个人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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