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1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以影响自家生意为由,纠集他人半夜到被害人所住的门市实施伤害行为,并强行拿走一些财物——

嫌疑人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 孙连朋 吕继伟

基本案情

陈某某认为满某某开麻将馆影响了其父亲麻将馆生意,心生不满,遂纠集牟某、才某某携带洋镐把驾车行至满某某门市外,拉开没有上锁的卷帘门,进入门市后对满某某进行殴打,并以烧门市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间被害人多次跪地求饶。最后陈某某等人将满某某门市上的1200余元现金及香烟、饮料、食用油等财物抢走。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2802元。

经确认,满某某所有房屋共5间房,从东向西第1至第3间用于经营超市,第4间为厨房,第5间摆放3台麻将机供村民娱乐,夜间门市关闭后,满某某夫妻居住在该房间。

分歧意见

对于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深夜持械闯入被害人满某某家门市作案,是因为陈某某认为被害人开麻将馆影响自家麻将馆的生意进而产生不满,之后实施的对被害人的殴打,强拿财物是为发泄情绪,主观上属于逞强耍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深夜持械闯入被害人满某某家门市,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强拿财物,尽管有发泄情绪的成分,但最终目的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陈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陈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上看,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虽然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在客观内容方面均有取财的行为,但是二者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主观内容不尽相同。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向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来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财物。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唯一犯罪目的,暴力是其取财的手段,犯罪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需要。本案中,陈某某认为被害人开设麻将馆影响自家生意进而产生不满,纠集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索要、强拿被害人财物,尽管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的成分,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仅是犯罪动机,陈某某等人在该动机支配下,是想着把本该自家挣的钱“要”回来,产生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二,从客观行为及使用暴力程度来看,陈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符合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即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抢劫罪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对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暴力、威胁程度一般较轻微,尚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还可以反抗、求助、逃跑或者其他选择;而对于抢劫罪而言,行为人一般会使用凶器,且暴力或暴力威胁程度远大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暴力、威胁程度,足以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当暴力程度严重之时,寻衅滋事罪已不足以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相应的评价,此时应当评价为抢劫罪。本案中,从陈某某等人的暴力程度足以使被害人畏惧而不敢、不能反抗,已远远超过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的轻微暴力限度,符合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的特征。

第三,从侵犯的客体来看,陈某某等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尽管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也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特征,但其对象选择上具有任意性、公然性,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秩序。本案中,陈某某等人深夜持械来到被害人满某某门市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威胁,强行将现金及财物拿走,严重侵犯了被害人财产的所有权,且并未造成周边群众的恐慌与不安,也未破坏公众生活的安宁以及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更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件。

综合陈某某等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侵犯的法益,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陈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且因满某某门市属于“商住两用”的经营场所,案发时处于非营业期间,此时该场所已成为被害人生活居住地,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户”。根据相关规定,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分别为:沧州市渤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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