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吴琼)8月26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明(化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乐亭县某有限公司送达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找漏洞,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2018年至2019年间,乐亭县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明在销售过程中向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涉税金额达17万余元。受理此案后,办案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卷宗,到某有限公司实地走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管理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稳定生产经营,在解决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近期在县政府推动下正在为新三板上市做准备。而张明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要动机是为了完成公司销售任务,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交了杭州某企业支付的开票费,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杭州某企业如数退缴了全部抵扣税款。根据以上情况,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明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不代表案件完结。该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作用,深入分析本案发案原因和特点,通过“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的模式助力企业管理。针对该案暴露出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专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企业完善销售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监管机制,加强员工学习培训,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同时构建企业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不仅给了员工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为企业今后发展指明了方向。”不起诉决定及检察建议送达后,公司人员特地赶到检察院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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