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6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省法院公布7起民生领域微腐败典型案例

(上接第1版)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4:宽城满族自治县某局原工作人员李某某挪用公款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医保报销资金221万余元,超过3个月未还。挪用公款部分包括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依法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偿还了部分挪用款项。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例5:廊坊市安次区某乡卫生院原院长孟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卫生院名义向多人借款用于卫生院经营,并指使同案被告人杨某、陈某作假账,要求同案被告人高某某提供虚假合同、开具发票,以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冒领离职员工工资和奖金、虚构装修工程等名义,套取公款74万余元,其中既遂51万余元,未遂23万余元。2010年5月至2015年4月,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打白条等形式多次从该院财务借用公款共计9万余元,至案发前未偿还。孟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杨某、陈某、高某某以贪污罪获相应刑罚。

案例6:临城县某局计财股原股长范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某某负责临城县某单位项目招标,杨某某、杨某、韩某某中标后,向范某某行贿5万元现金及6000余元礼品。2012年至2014年,范某某利用担任单位计财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51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范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退缴全部赃款。临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7:雄县某局原局长赵某某受贿案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拨付工程款、教师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310余万元。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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