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我队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决定书公告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公安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李刚刚(身份证号:13012319820410❋❋❋❋)于2020年12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戎美生(身份证号:13012319650101❋❋❋❋)于2020年09月14日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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