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9日
第04版:人生

人民法院公告

刘真扩、赵恒霞、刘亚帅: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道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75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源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权:

本院受理原告涞源县凯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54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高丽、河北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高丽、河北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高丽、河北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高丽、河北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兰新文、杨国恩: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兰新文、杨国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海龙、田旭: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王海龙、田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武洋、付海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武洋、付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宋红志、左立婷: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宋红志、左立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耿亚冉、马洲: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耿亚冉、马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兰军平、刘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兰军平、刘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法新、王雪下、河北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王法新、王雪下、河北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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