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9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海苏与被上诉人内丘县第三中学、邢台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冯巍、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冀05民终1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郭海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郜晨光、路冲冲:

本院受理原告兴隆县京鹰超市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82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延岭、申超、任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冀0427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另李延岭、任勇二人已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与该二人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九龙商贸有限公司、张战平: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南新区支行诉你们与河北天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冀0427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2019)冀02执12408号,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冀02执12408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韩城镇于林村北的左岸公园小区102楼2单元301号、103楼2单元301号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其中102楼2单元301号、103楼2单元301号房产,本院作出(2019)冀02执12408号之二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唐山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韩城镇于林村北的左岸公园小区102楼2单元301号、103楼2单元301号房产。并依法委托唐山德盛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102楼2单元301号评估值为137.71万元,103楼2单元301评估值为137.45万元。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冀02执12408号、(2019)冀02执124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唐山德盛房评(2021)字第151号、唐山德盛房评(2021)字第152号评估报告。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闫奇星:

本院受理原告缪鑫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滦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滦平县法院610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滦平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张喜龙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100372,特此声明。

程关峰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06375,特此声明。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1-09-09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29245.html 1 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