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0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经营讲“规矩” 捷径走不得

□ 邸鹏 李淑涵

近日,河间法院审结一起在网上销售烟草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联系购进卷烟,然后加价,再通过微信联络予以销售。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的渠道购进卷烟加价后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46.1607万元,获利2万元。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查获卷烟47条零9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经营者所实施的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主观方面要求经营者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该罪属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侵犯的法益为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是国家统一管控的专卖品,想要从事烟草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随着现阶段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的便捷,一些人妄图“钻空子”,违法经营,须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扰乱市场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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