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朝阳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8月25日,在对一起钢厂操作工盗窃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后,同步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自去年10月起,桃城辖区某钢厂越来越多的操作工利用夜班时间,将加工钢板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偷偷顺走。
“老赵,你去门口望望风,看看附近有没有保安巡逻。老张,你过来搭把手!”
“老杨,咱们这么干不太好吧。”
“没事儿,你看那儿有一堆呢。好多人都时不时拿点儿,反正没人数也没人管。”
今年1月以来,杨某、赵某等4人互相配合,通过切割、打卷、压平等方式将钢板下脚料装好,趁着保安巡逻间隙,用推车运至各自的汽车后备厢和后座,下班后卖到废品收购站,共获利3000余元。2月3日,杨某等人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桃城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当时看到不少人拿也没什么事,于是自己就动了歪念头,其实心里也觉得过意不去。”讯问室里,杨某偷偷抹了一把眼泪,“唉,这么大岁数了真丢人……俺们知道错了!希望检察官能给俺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查,该案盗窃数额较少,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做相对不起诉。
“从社会角度看,该案不是个例,该钢厂内很多操作工有这种占小便宜的行为,如果都用刑事手段处理,无疑会使众多家庭遭受打击,对工厂经营也不利。”承办检察官分析,“但是,不起诉是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在同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分析讨论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既要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又不能“一放了之”,应该让违法者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8月25日,该院对4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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