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某向其偿还86万元欠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乙某找到其侄子丙某、其朋友丁某,请求二人帮助自己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乙某、丙某、丁某的行为险些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3人的行为及时被发现后被移送运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运河区法院采纳运河区检察院量刑建议,认定乙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认定丙某和丁某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李贺佳 王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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