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4日
第06版:审判一线

减肥咖啡中含有违禁成分

望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河北法制报讯 (张玉 肖茜)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3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2020年10月,望都县某村居民赵某在网上以39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咖啡固体饮料”减肥产品。赵某看该产品没有任何生产许可编号,心生怀疑,遂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该减肥产品中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经层层微商加价销售,最终流入消费者手中。

望都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微信及其经营的服装店为依托,在未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证,以及没有查明产品生产许可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商、微商等形式以每包8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在下线代理提出其销售的减肥咖啡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进行消费,涉及金额10.6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曾在张某处购进减肥咖啡,后来觉得购进价格高,自己购买封口机、搅拌机、咖啡味固体饮料粉、“西布曲明”等原料,在没有生产许可及特殊食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自制减肥咖啡,以每包5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等微商,涉及金额34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郭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来制作减肥咖啡,仍以每公斤5000至6500元的价格将“西布曲明”销售给郭某等人,甚至为他们生产减肥产品提供技术帮助,涉及金额6.52万元。

最终,高某、郭某、张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望都县检察院向望都县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在20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万元。

3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望都法院支持了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3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且被告人郭某负担十倍赔偿金340万元(其与高某对29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负担十倍赔偿金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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