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4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本想通过办理户口获得购房资质,可签订购房合同后,户口却未能办理——

购房款中介费该如何处理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张某与高某经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交易居间服务合同》各一份,张某购买高某位于香河县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张某分期支付高某购房款29万元,给付某公司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权证代办费共计2万元。但张某在签订合同后,并未获得当地购房资质,张某便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请求高某退还原告购房款29万元及利息、某公司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权证代办费共计2万元及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高某辩称,已经与原告张某签订了合同,原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属于原告违约,应赔偿违约金。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高某经其居间介绍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应尽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退还居间服务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当地没有购房资质,想通过办理当地户口而获得资质,却没达成目的,其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房屋交易居间服务合同》亦应一并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高某应退还原告交付的购房款29万元,被告某公司应退还原告给付的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权证代办费共计2万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应退还款项的利息,被告认为原告违约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均因各自知道原告不具有购房资格仍心存侥幸,存在过错,其各自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说法

在房产交易中,出卖方应当向中介方、买受方全面告知房屋的各项情况,包括房屋性质、房产登记情况、共有权人情况、抵押贷款情况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对于购房资格问题,由于购房资格关系到合同能否履行的基本问题,且购房资格与买受方个人情况密切相关,故对于自身是否具备买房资格,买受方应当事前充分了解,尽到注意义务。中介方作为居间方,对于房屋情况及资质审查应尽到提示义务,为合同双方顺利签订、履行合同提供便利。

就赔偿损失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就本案而言,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应退还款项的利息,因原告明知其不具有购房资格,想通过办理户口而获得资质未果,其购房行为存在过错,二被告对此情况也十分了解,故其要求给付利息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被告高某认为原告违约,也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其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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