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其中提出改革再审程序,完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一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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