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行 郭艳
简要案情
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发卡么”“购卡啦”等网站平台倒卖陌陌账号,上游“卖家”以每个陌陌号3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通过解除账号异常、“养号”、批量修改密码等方式进行操作后,以每个陌陌号5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下家”。经查,王某某倒卖的陌陌号均未实名认证,数量在1万条左右,王某某支付宝收入流水达24000元。通过审阅侦查卷宗,卷宗没有扣押物品清单、没有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没有相关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分歧意见
关于王某某倒卖陌陌号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产生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陌陌号一般为个人注册生成,用于个人聊天、直播等,如果进行非法倒卖,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陌陌号在注册时不会强制进行实名认证,未经认证的陌陌号无法体现自然人个人信息,不应当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也当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笔者观点
针对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首先,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可见,未经实名认证的陌陌号,不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信息,不应当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审查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规定,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特别注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结合本案,公安机关没有提供扣押物品清单,没有提供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对陌陌号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也没有相关被害人陈述及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等证明,按照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陌陌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实务中,行为人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其他公民在网络上注册使用的账号密码,这些账号的共同特点是:除账户本身的数字符号外,账户内往往还记载或者反映出注册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换言之,这些账号最终都能指向具体的个人。尤其是2016年7月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施行后,凡是具有支付功能的账号都将要求实名认证后才可以使用。这些经过实名认证的账号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可以理解为“公民个人信息”。但在本案中,王某某倒卖的未经实名认证的陌陌号,无法获知陌陌号所有人的其他信息,无法将这些陌陌号与特定公民个人进行对应。但是,对这些陌陌号进行非法倒卖,如果查实购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上,笔者认为倒卖未经实名认证的陌陌号,不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立案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倒卖陌陌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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