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30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精准监督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满意

□ 讲述: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蔡芳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我从2019年3月开始打官司,到现在都已经两年多了,终于拿到了赔偿金。感谢你耐心办案,让我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9月15日一早,刚坐在办公桌前的我就接到了马某某打来的感谢电话。

马某某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后被裁定驳回,遂到我院申请检察监督。我受理此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审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但是秉承民事检察谦抑性原则,我认为对于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民事监督案件,应当运用检察智慧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于是开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释法说理。

可是调解结果事与愿违,马某某要求被申请人某公司赔偿违约金60万元,但某公司因胜诉判决在手“一分不赔”,最终双方因为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没有达成一致,未能和解,马某某要求再审案件。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后,我向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送达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重新审理马某某和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法院审查期间,我发现马某某思想逐渐发生变化,不再一味坚持案件再审,并表现出调解意愿,于是迅速和承办法官沟通,探讨此案是否有息诉可能。经过多次面对面谈判、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于8月10日达成和解意愿。

虽然当事人已经同意和解,但此案如何结案却令我陷入深思。8月12日,任泽区法院召开审委会研究该案,我作为承办检察官列席参与讨论,发表意见时我说:“本案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但是鉴于当事双方已经表现出和解意愿,启动再审程序无疑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为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不再坚持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我的意见,并表示该案的调解是在检察机关再审建议监督下促成,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尊重双方当事人和解意愿,不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检察机关的担当和监督形式多样化表示非常赞同。

几天后,我将马某某与某公司代表约至检察院协商赔偿事宜,还邀请了承办法官和我共同进行调解,最终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一个月后,马某某如约拿到了赔偿金。

在我看来,民事检察不是零和博弈,监督与被监督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坚持精准监督、智慧监督,将心比心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与被监督方法院,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信服与法院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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