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30日
第07版:公告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日期

杨立保1301321987❋❋❋❋13331301002600290392021年03月09日

杜立学1301831983❋❋❋❋253513010026003249552021年08月27日

甄志刚1323371980❋❋❋❋263613010026003215842021年08月09日

冉朋飞1323291970❋❋❋❋221X1301002600289852021年03月08日

王海兵1424221972❋❋❋❋21131301002600289042021年03月08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日期

杨会岗1323371972❋❋❋❋14391301002600289902021年03月08日

杨三九1323371960❋❋❋❋06941301002600289842021年03月08日

崔云松1326271971❋❋❋❋011613010026003264512021年09月07日

黄瑾珲1301231982❋❋❋❋00391301002600321562021年08月09日

于存江1526261973❋❋❋❋09181301002600322042021年08月11 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日期

高同勤1301231967❋❋❋❋03121301002600314202021年06月30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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