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凤武、农必勇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廊刑初字第76号生效判决,于2021年9月29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6895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郑林曦自2021年9月29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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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