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规定旨在推动检察机关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百姓反映强烈的“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此次印发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确定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明确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也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同时检察意见应当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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