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3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企业负责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不大,自愿认罪认罚。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

用检察温情呵护民营企业发展

河北法制报讯 (林琳 李娇娇)“我自愿认罪认罚,以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现在我认识到错了,以后一定踏踏实实经营企业,保证不再做假冒伪劣产品了。”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真诚悔过,保证改过自新。这是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落实“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近日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是近三年来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王某某是某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一直以来主营陶瓷米饭碗制作,后来在市场需求下开始生产酒瓶。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在未经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王某某在其经营的陶瓷厂内,私自制造并销售与某酒厂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酒瓶,累计生产、销售一级酒瓶50928个,生产四级酒瓶12888个,非法经营额共计14.66万余元。王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在明知丈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酒瓶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自己的微信帮助其收取货款6.22万余元。

在第一次传唤王某某、张某某二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王某某、张某某闪烁其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矢口否认,对涉案后陶瓷厂可能面临的发展困境忧心忡忡。为查明具体案情,检察人员实地走访了王某某经营的陶瓷厂,了解到该陶瓷厂经营规模较大,有五六十个工人。工人们对检察人员的到访感到惶恐,担心老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陶瓷厂陷入停产状态,他们也将面临失业。考虑到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为贯彻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峰峰检察院经过综合评估,对王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为打消王某某夫妻对陶瓷厂不能正常经营的担忧,检察人员向他们耐心讲解相关保护政策,阐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和认罪认罚将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通过释法说理,二人逐渐转变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最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对王某某、张某某提出量刑建议时,检察机关召开了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结合二人系初犯,犯罪数额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向主管领导汇报后,最终认为可以对王某某、张某某适用缓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2021年6月29日判决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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